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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墊資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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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6條明確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國務院國發辦78號文件要求墊資工程必須在招投標文件中明確墊資金額、期限、利息支付等內容,否則不能要求承包方墊資。該規定可否認定今後關於墊資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約定,是否以體現在招標文件中為必要生效條件是需要詳細討論的問題。

從發展趨勢上看應當是這樣,國務院2004年國發辦第78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加強對帶資施工行為的管理。建設單位發包時,確需施工總承包企業帶資施工的,必須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列出需帶資的數額、償還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建設單位仍不償還的,當事人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等途徑解決。

政府投資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業帶資建設。對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帶資施工的企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帶資施工的企業也不得要求分包單位墊資。具體管理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研究制訂。該項規定可以認定今後關於墊資的款項數額、墊資時間以及利息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應當讓墊資在招投標過程中公開公正,使其成為投標人實力的展現。由投標人在公平的遊戲規則下展開競爭,投標人對此進行實質性響應才能形成經中標的合同的合意。

因此,可以理解為今後關於工程墊資,應當以體現在招投標文件中為必要的生效條件,投標人才得以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實質性響應。

“黑合同”無效,是否墊資利息的約定亦無效,在該合同中關於墊資利息的條款可否作為請求支付利息的依據?《施工合同糾紛解釋》並沒有明確“黑合同”無效。“黑合同”即未經中標並未經備案的合同,該司法解釋第21條只明確規定“黑合同”中的造價結算條款不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沒説其無效,由於墊資不能認定為工程價款結算,那麼,“黑合同”中的墊資條款應當視為當事人對此有約定,根據《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6條,承包人可以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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