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能否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利息
債務債權2.29W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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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能否起訴債務人
保證人能否起訴債務人(一)、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係,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二)、基於追償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三)、在實務中應當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如果保證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保證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在具體處理時,如查明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的,應判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係消滅,則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也消滅,此時保證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保證人的訴訟請求,以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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