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金收取手續費嗎?
一、施工合同違約金收取手續費嗎?
施工合同違約金可能會收取手續費、也有可能並不會收取,具體是否需要收取,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內容,若是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一般都會有效。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不履行施工合同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不履行施工合同與違約的區別在於不履行施工合同是違約的一種方式,不履行施工合同屬於預期違約,而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建築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可能會在合同之中約定若是在合同期間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為、那麼違約方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且也會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時候需要支付相應手續費。通常情形下,只要雙方的約定並不違反強制法律規定、也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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