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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嗎?

一、施工合同備案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嗎?

施工合同備案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嗎?

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還需要備案,施工合同要求備案是建設部做出的規定,補充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應按照建設部的要求到主管部門備案。由於建設部所做規定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施工合同未備案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複印件(核原件);

5、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註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複印件;

6、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已辦理備案手續的施工總承包合同複印件;

7、建設單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證明原件(勞務分包或已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其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複印件(核原件);

9、非招標工程,應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核原件)。

對於已經簽署了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來説,若是在合同簽署之後,通過查看合同,發現合同之中對施工合同的期限沒有作出約定的,或者是合同之中對合同價款的沒有作出約定的,那麼可以簽署補充協議。由於補充協議也屬於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故此也是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