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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備案合同允許有補充協議嗎

一、施工備案合同允許有補充協議嗎

施工備案合同允許有補充協議嗎

可以有補充協議。

施工合同備案後又籤補充合同的,要對合同進行重新備案,合同需要合同當事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後才能補充,要將變更的合同或補充合同重新備案。合同中權利義務的變更,以及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來講都是可以的,只要權利的讓與人同意,或者義務的受讓人同意,一般即可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依據《招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即雖然不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但是,當事人進行了招投標,就適用招投標法,受招投標法的規範和調整。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複印件(核原件);

5、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註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證複印件;

6、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已辦理備案手續的施工總承包合同複印件;

7、建設單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證明原件(勞務分包或已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其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複印件(核原件);

9、非招標工程,應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核原件)。

綜上所述,施工合同簽訂下來的話是要去備案的,而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備案後發現有東西需要補充的或者有遺漏的部分的話是可以增添一個補充協議上去的,而且也是允許的,同時一樣也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是要對該協議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