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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程承包糾紛律師應該怎麼處理?

工程承包糾紛是一鍾常見的糾紛問題,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我們也是要注意關於期限等方面的問題的。那麼,廣州工程承包糾紛律師應該怎麼處理?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和標準如何確定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知識的介紹。

廣州工程承包糾紛律師應該怎麼處理?

一、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鑑定(司法審價)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和標準如何確定

工程款結算的原則:

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因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行政部門發佈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若經修復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仍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

實踐中,合同約定涉及的原則:

1、價格標準,約定採用定額,還是清單方法;

2、工程量核定及調整的約定,特別是各種變更情況下的工程量調整原則;

3、關於簽證的原則,怎樣才是有效的簽證,其形式和內容的要件的約定,以及有效授權的要件,約定明確的管理流程。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出台前,這些爭議問題,往往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認定。隨着司法解釋及相關批覆的出台,在實踐中統一了大家的認識,有不同意見的,也只能叫學理解釋或“一家之説”,作為目前實務還應當遵循司法解釋的規定才行。

三、相關法規

按實際情況,對於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仲裁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關於廣州工程承包糾紛律師應該怎麼處理,如果我們是遇到關於工程交付期限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確,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就要按照合同執行,如果沒有,可以參照工程竣工的時間去執行,或者雙方進行協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