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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建築工程項目中標從業證書暫存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項目涉及到很多專業人員,加強這些人員的管理對保障項目建設非常重要,濟南市為了規範招投標市場,特出台了濟南建築工程項目中標從業證書暫存管理辦法,那麼該“辦法”有什麼具體內容?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具體瞭解下。

濟南建築工程項目中標從業證書暫存管理辦法

濟南市建築工程項目中標人從業證書暫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我市建築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防範掛靠投標、一證多崗和出借資質資格證書等違法違規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應當進入濟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書暫存是指根據招標文件和我市有關規定,對中標人擬派駐施工現場項目管理班子組成人員的有關證書予以暫存,待項目實施到一定階段或完畢後取回的行為。

第四條施工單位項目班子人員的有關證書包括項目經理的註冊執業證書和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等的崗位資格證書。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憑竣工驗收證明材料辦理該項目班子組成人員的取證手續。

第五條監理單位項目班子人員的有關證書包括項目總監的註冊執業證書和監理員的從業能力證書。工程項目主體驗收結束後,監理單位憑主體驗收證明材料可辦理該項目總監的取證手續,其餘人員的證書待項目竣工驗收後憑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取回。

第六條中標公示發佈前,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中標人擬派駐項目班子人員的有關證書原件送交市城鄉建設委招投標主管處室暫存,負責收證保存人員應向交證單位出具證書暫存證明。

第七條工程實施過程中,中標人項目經理或總監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取回證書:

(一)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以上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不適合繼續擔任項目經理或總監的;

(四)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後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六)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七)招標人與中標人已解除合同的;

(八)死亡;

(九)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發生上述情形需要取回證書的,中標人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和建設單位書面意見,報市城鄉建設委招投標主管處室辦理取證手續。同時,中標人應向項目派遣不低於原中標項目經理或總監的主要條件及執業工程規模標準的項目經理或總監,並將其註冊執業證書交市城鄉建設委招投標主管處室暫存。除本條(二)、(七)所列情形外,原中標項目經理或總監在該工程竣工驗收前不得參加新的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

第八條已暫存證書由市城鄉建設委招投標主管處室負責日常保管。暫存期間,中標人因年度考核、資質升級、變更登記、換證、資質就位、續期註冊等情況需臨時取回證書的,中標人應提交市城鄉建設委資質資格管理處室出具的書面意見等證明材料,報市城鄉建設委招投標主管處室登記後方可臨時取回證書。中標人臨時取回證書,應承諾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到期不能繼續交存的,應提交書面情況説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視為違規,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公開曝光,情節嚴重者限制其參加新的工程項目投標的資格。

第九條工程開工後,中標人須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立現場管理人員公示牌,方便社會監督。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中標項目經理或總監須常駐施工現場,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隨意流動。項目招標人在基礎驗收、主體驗收、竣工驗收時,須就中標人項目經理或總監的到崗情況作出評價,並向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中標人項目經理或總監的到崗履職情況書面報告。凡據招標人報告、羣眾投訴或市城鄉建設委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項目經理或總監不能正常到崗履職的,將予以全市通報批評,責令立即整改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取消中標人項目經理或總監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半年的投標資格,同時對中標人予以全市通報批評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中標人交存塗改或偽造證書的,一經查實,將予以全市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取消中標人三個月的投標資格,中標項目經理或總監一年內不得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凡依法應當進入濟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直接發包交易的建築工程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已頒發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綜上所述,濟南建築工程項目中標從業證書暫存管理辦法的實施主要是防止出現掛靠投標的現象,其對中標人資格認證、從業證書管理等都做了明文規定。這樣做有利於維護濟南市招投標市場正常秩序,保障工程建設項目各方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