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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基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承包人的責任:(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樁基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2、發包人的責任:

(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來説涉及到違約賠償問題要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確定,首先需要根據受損失方的直接損失來確定賠償,其次要根據損失的情形來進行確定賠償,雙方之間可以進行協商擬定賠償協議,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確定最終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