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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關於人員到崗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關於人員到崗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關於人員到崗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

(3)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4)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5)其他補救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簽訂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合同內容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1)確保合同措辭的嚴謹性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但也有使用業主與承攬方協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範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閲讀和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業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則更應該仔細研究,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在理解合同條款時產生多義性和隨意性。

(2)確保簽訂合同的合法性

簽訂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價款中,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關係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緻,避免出現責任不清。

2.審查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和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築工程設計、房產開發的企業或從事工程監理、建築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審查發包方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單位的違約對施工單位來説至關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幾項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施工企業的最重要問題,因此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必須詳細考慮和制定。

為了減少對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有效期間實施違約行為的概率,欲與他人簽署施工合同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可能會在施工合同擬定期間,就直接與對方協商確定若是一方違約、違約方該怎麼擔責。對於有約定、且對違約的約定有效的情形,在實際違約情形發生之後,可以按照約定來處理施工合同的違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