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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一、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提高水運工程質量,保證水運工程監督工作客觀、公正、高效,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海岸防護、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及支持系統、輔助和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對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水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質量實施的強制性行政監督。

第三條 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對水運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業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進行,並遵循客觀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依照本規定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依法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七條 對水運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水運管理中在質量方面應該採取的監督上的規定,對於水運,其質量是相當的重要的,為了保證其質量,必須要遵守公共的原則,要以質量為本,建設水利設施。其次要加強監督,在設計、實施、安裝等各過程都要嚴格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