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770條和第77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1)承攬的標的,即承攬人應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檢驗、測試等;
(2)承攬工作成果的數量。如果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可以進行計量,當事人可以約定數量條款;
(3)承攬工作成果的質量;
(4)承攬的報酬。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因此即使當事人未約定報酬的數額、支付辦法等,也不應當直接認定為無償合同。報酬的種類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的其他物或權利。報酬通常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但當事人可以作出特別的約定;
(5)材料提供,即約定由當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攬人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驗收標準和方法。應當指出,民法典關於承攬合同內容的規定屬於提示性條款,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提示,有選擇地將上述內容訂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條款之外另外擬定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合同內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違約責任等。
二、承攬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承攬合同有以下這些種類:
1、加工合同
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加工製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制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複製合同
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複製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
5、測試合同
即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
即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承攬合同需要由承攬人和定作人來進行簽訂,一般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按雙方所協商的具體內容來進行處理,同時對於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如果一方存在有欺騙的行為,那麼此合同就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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