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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施工合同住建局備案規定是怎樣的

一、監理施工合同住建局備案規定是怎樣的?

監理施工合同住建局備案規定是怎樣的

監理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5、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與監理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十條 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並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它監理人員組成。

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五)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

根據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施工合同以後,在項目施工的過程中應該找監理單位對建築工程進行監督,同時要簽訂監理合同,不管是監理合同還是施工合同,都不需要專門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進行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