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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准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頒佈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樑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交工驗收

第八條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並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後,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

第十條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准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

(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單位參加。參加驗收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各合同段參建單位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監理單位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彙總、整理,協助項目法人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竣工資料,完成交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監理單位根據獨立抽檢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當監理按規定完成的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採用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項目法人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採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後,由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採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於等於75分的為合格,小於75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樑和特長隧道工程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質量監督機構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五條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並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鑑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鑑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

(五)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並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七)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八)形成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大中型項目及技術複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接管養護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鑑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2。

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為優良,小於90分且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委員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大於等於75分為中,小於75分為差。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佔0.15,設計、施工、監理各佔0.05)。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籤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格式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無效,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並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第二十八條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並裝訂成冊,其編制費用分別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承擔。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三十條對通過驗收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接管養護單位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對於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的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頒佈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公路發[1995]1081號)同時廢止。

國家設立的有專門的質檢單位對公路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公路工程在竣工之後,建築單位首先要對公路工程進行初步的評價,確認各方面都不存在着什麼問題的情況下才有國家相關單位進行最終的檢驗。如果建築單位和質檢單位串通一氣,修建出一些豆腐渣工程,情節嚴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