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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細則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細則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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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交通部門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門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參照執行。中外合資建設的公路工程按投資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的依據為:批准的工程設計、概算、預算文件;批准的變更設計文件和圖紙;批准或確認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級機關對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等。

第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後,施工和建設單位應編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並裝訂成冊。

第六條 公路工程的驗收程序分為交工驗收(初驗)和竣工驗收。

小型項目或改建的簡易工程項目。經主持竣工驗收單位批准可合併為一次竣工驗收。

初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公路工程的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根據建設規模和投資隸屬關係,由審批設計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門或投資建設單位組織各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驗收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工程質量作出恰當的評價。對有爭議的問題,要從全局出發,充分協商,合理解決。


  第二章 交工驗收(初驗)

第九條 當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並按規定編制好竣工資料,施工單位應提出交工驗收申請。經建設單位核實確已具備驗收條件,方可組織初驗。

第十條 初驗工作由主管部門或投資建設單位主持。接管養護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當地建設銀行、質量監督站等單位的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參加組成初驗領導小組,下設若干檢查小組負責對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防護工程、沿線設施等以及施工資料和財務進行詳細檢測和檢查。

第十一條 工程初驗檢查和評定按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進行。

受檢的工程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三個層次進行評定和評分。

分項工程採用評分制:85分以上為優良,70分以上到84分為合格, 70分以下為不合格。

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工程總評價採用“優良”和“合格”兩個等級。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二條 初驗應按以下規定全面認真地檢查:

1、路線:在路線中採用的最小平曲線半徑、最大縱坡和坡長、最小視距的路段應逐一檢查,其他路段的半徑、縱坡、視距應檢查總數的20%以上。

2、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於6米)和水文地質不良地段,對其穩定性、壓實度、中心線、寬度、厚度、路拱、邊坡、邊溝、排水設施等,應逐一檢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處,每種路面結構或同一類型路面結構和厚度、寬度每1——2公里要抽查一個斷面。

3、大橋和隧道要求對各部尺寸、標高、各部結構的施工質量、引道和導流、防護工程等應逐一檢查量測;中橋應抽查總數的80%以上;小橋抽查總數的50%以上。必要時應進行靜載試驗。

涵洞、擋土牆及防護工程應抽查總數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擋土牆和孔徑在2m以上的涵洞應抽查總數的50%。

4、檢查沿線其他設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質量和主要結構尺寸。

5、檢查竣工文件資料,工程財務決算的情況。

第十三條 初驗後,由初驗領導小組提出初驗報告,按投資隸屬關係請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初驗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初驗工作的組織情況;

2、工程概況及竣工工程數量;

3、工程檢查情況及工程質量評定結果;

4、檢查時發現的重大問題及處理意見;

5、遺留問題和未完工程處理意見以及建議竣工驗收時應重點檢查的部位;

6、附表: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彙總表。

第十四條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單項大橋工程,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可分段交工,經初驗後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後統一進行竣工驗收。經初驗交付使用的分段工程,竣工驗收可以從簡進行。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工程經初驗合格,施工單位編制好竣工資料並完成了初驗中提出的有關工作,即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可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設計文件批准單位主持驗收並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或竣工驗收領導小、組。參加竣工驗收的人員,應包括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建設銀行的代表;設計、施工、養護單位的代表;初驗領導小、組、監理工程師、質量監督站及地方有關部門的代表。國防公路還應包括總後勤部和有關軍區的代表。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組)應聽取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設計施工情況的彙報;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報告;初驗領導小組的初驗情況彙報;全面掌握施工及質量情況。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組)對竣工工程應採用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測與復量的辦法。重點檢測部分的檢查內容,精度要求與初驗相同。檢查的要求如下:

1、對初驗時有爭議的工程、確定返工或補做的工程及曾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的工程應逐一檢查,重點檢測。

2、對於高填深挖、急彎、陡坡路段,應進行抽查和復量。抽查數量不小於上述工程總數量的20%。

3、大橋和隧道應逐一檢查和復量;中橋視工程情況部分抽查和復量;小橋 、涵洞、擋土牆、一般構造物、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設施等,可抽查和復量總數的10%—20%。

第十九條 驗收委員會(組)對整個工程質量應做出恰當的評價,按優良、合格、不合格評定工程質量等級。

優良是指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規範各項規定的要求。經檢查評定各單位工程合格率為100%,同時,優良率為80%以上。

合格是指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經檢查評定各單位工程合格率為100%,同時優良率在80%以下時,工程評為“合格”。

通常情況下,當竣工驗收檢查的質量情況與初驗檢查的質量情況基本相符時,竣工驗收委員會(組)可認定其初驗單項工程的評定結果。再對整個工程評定質量等級。如與初驗不相符時,可將竣工驗收中的重點檢測數據加進初驗質量檢查評定表中,對工程重新評分和質量評定,確定質量等級。

第二十條 對所驗收合格的工程,驗收委員會(組)應提出竣工驗收鑑定書,並提出對工程使用和今後管養的意見。竣工驗收鑑定書由主持單位起草並報上級主管部門。竣工驗收鑑定書主要內容如下(按附件格式填寫):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包括主要控制點)。

3、建設依據(計劃、設計、概算、施工各階段批准文號)。

4、建設規模(全長、新建、改建)。

5、技術標準(包括主要技術指標)。

6、開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預)算情況及實際造價。

8、工程建設主要內容(包括主要工程數量)。

9、實際消耗主要材料。

(二)竣工驗收委員會(組)對工程評價和鑑定:

1、設計與施工的優缺點。

2、竣工工程與設計文件的符合程度。

3、對竣工工程總造價及財務、材料方面的評價。

4、對工程質量的鑑定結論。

(三)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的有關決定和建議:

1、決定是否准予驗收和交付使用。確定接管養護日期。

2、必須返工或補做的工程修竣期限及驗收辦法。

3、使用中接管養護單位應做的調查和觀測工作。

4、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負的責任。

5、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

(四)附件:

1、初驗報告。

2、竣工驗收質量評定彙總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交通部公佈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要求完成質量鑑定工作,出具工程質量鑑定報告,並審核交工驗收對設計、施工、監理初步評價結果,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工程質量鑑定等級為合格及以上的項目,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內容:

(一)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公路工程項目執行報告、設計工作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及接管養護單位項目使用情況報告。

(三)聽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工程質量鑑定報告。

(四)竣工驗收委員會成立專業檢查組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閲有關資料,形成書面檢查意見。

(五)對項目法人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審定交工驗收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初步評價。

(六)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確定工程質量等級,並綜合評價建設項目。

(七)形成並通過《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

(八)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印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

(九)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公路工程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公路工程完工後,施工方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完成自檢,在自檢達標後,才可以聘請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驗收。若驗收不合格,施工方是需要返工的,若由於返工造成工期延誤,施工單位還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