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有哪些內容

熱門城市:大同律師 威海律師 淮安律師 凌源市律師 長沙縣律師 嶺東區律師 建昌縣律師 丹陽市律師 四方台區律師

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有哪些內容

行政監察法是為了更好的監督執法的情況,監督機關的權限也是有一定的限定和要求的。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就是為了對行政監察更好的實施,保證行政監督的進行。下面,本站小編將會大家介紹一下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的內容。

第四章 監察機關的權限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被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範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重要、複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監察機關對於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並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重要、複雜案件的撤銷,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

第三十六條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人員。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的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採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第三十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複查、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的申訴,經複查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監察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複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三條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回覆;對回覆仍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

第四十四條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於監察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綜上所述,行政監察法實施細則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能夠更有效的將行政監督進行落實,促進行政監察法的規範化、制度化,便於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秩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