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一、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
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由於目前建築市場發包方處於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那麼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
如果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並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二、工程承攬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工程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
1、標的質量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至30%或酬金總額20%至60%的違約金。
(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工程承攬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如果未按照工程承攬合同當中所註明的質量標準進行,則有定作人有權對承攬方進行追責。同時承攬方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交納貨物,定作人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日期交納貨款,如果雙方有延遲繳納的情況,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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