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緻害責任是怎麼樣的?
一、 地面施工緻害責任是怎麼樣的?
地面施工緻害的,屬於施工方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場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動場所,如公共道路、廣場、影視劇場、體育館(場)、商店營業場所、集貿市場等。在公共場所施工,因行人較多,故危險性大,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與公共道路相連,也是公共危險場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過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為常人通行之處,也是公共危險場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樣應負有較重的預防危害發生的義務。非在上述場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倉庫內施工,造成他人損害應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必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
因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在施工現場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險,法律才作出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屬地面上下施工,或僅為地上,或僅為地下,其公共危險程度相對較低,發生損害,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緻人損害,屬特別侵權行為,須按法律的特別規定處理。
(三)必須是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誌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誌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誌或採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並採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誌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誌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必須造成他人損害
他人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單位的成員。施工單位的成員因安全措施不當、標誌不明顯受到損害,屬勞動保險賠償問題,非侵權行為責任。
(五)必須有因果關係
即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因施工人設置標誌不明顯或沒有設置標誌,或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種因果關係,為相當因果關係,即依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認為有因果關係為設定標準。如無因果關係,施工人不承擔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受害人無須證明施工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須證明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造成損害即可。當然,這裏的推定過錯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主張免責,而只能以其設置了明顯標誌或採取了安全措施作為抗辯事由。
因地面施工行為造成的致害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傷害的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由事故鑑定部門根據實際的現場勘查結果進行鑑定處理,後期的賠償也是基於實際造成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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