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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致害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動物致害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動物致害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動物致害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三人的過錯應由被告另行追溯,不在本案進行審查時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動物致害責任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動物天生具有致人損害的危險性,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它不至於造成他人的損害。因而,處法定抗辯事由外,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

動物致害責任構成的條件包括,首先,致害物須為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也就是人們佔有或控制的動物,處於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不是飼養的動物。其次,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加害於他人。不受外力驅使或強制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制或驅使下損害他人的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獨立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為,如騎馬踐踏莊稼、驅使狗咬人等,這是行為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最後,必須存在損害後果,而損害後果與動物加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動物致害責任的抗辯事由:

1、受害人過錯,如果動物造成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應當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2、第三人的過錯(這個上面已經説過啦)。

3、免責約定,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則可預先免除責任,例如,馴獸員與馬戲團之間、釘馬蹄工與動物佔有人之間即純在默示的預先免責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履行的義務】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綜上所述,本來動物園等場所的建立只是為了讓人們的生活中可以增添與自然之間相互聯繫,但是此時人們不遵守相關的規定去隨意惹怒沒有馴化的動物所遭受的損害本身就是自身的過錯而不能責怪動物園的監管,所以大多數的動物侵害還是需要公民自己負責。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