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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模式中存在哪些問題?

隨着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屋作為商品的價格節節攀升,已成為普通老百姓家庭價值最大的資產類型,在房地產行業迎來發展春天的同時,大多數企業都是一手抓效益、一手抓質量,但仍有少數企業卻是兩手都數錢、不把質量關,使老百姓花了一輩子積攢的財富換來一套問題房,為此,國家在加大建築質量監督管理的同時,還從前些年開始在多個城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那麼,經過一段時間運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模式中存在什麼問題呢?

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模式中存在哪些問題?

1、未能強制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且投保率低

我國法律法規中對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責任保險都沒有明確規定其為強制性險種。我國最新修訂2011年版《建築法》中僅規定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為強制性險種,國家及地方出台的多項推進工程質量保險辦法和意見也沒有強制性規定。從表3可間接得出,住宅工程保險收入低,投保率低。以上海為例,其2011年通過的《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鼓勵各住宅工程參與方投保住宅工程質量保險,但是,2013年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積為2254.44萬平方米,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覆蓋面積僅為55.41萬平方米,投保覆蓋率為2.455%。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缺乏法律強制性保障,投保人投保積極性低,增大了推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難度。

2、與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存在矛盾點

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制度與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不利於行業發展。

(1)業主發現工程質量缺陷後,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後實施代位追償。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在保修制度運行的實際操作中,業主只能通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溝通,操作繁瑣、週期長,而在保險體系中,業主可直接接觸保險公司獲得賠償,業主會傾向於選擇通過保險制度解決問題。

(2)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和保險期的生效時間都是工程竣工驗收後,保險期起算時間比保修期起算時間遲兩年。在保修範圍和保險範圍中均包含的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一項中保修期為設計文件的合理使用年限,保險期為10年。

3、保險範圍缺乏針對性

從表2可知,保險範圍是保修範圍裏的一部分,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的保險範圍中對供冷供熱、電氣、給排水、裝修等均未涉及。根據2016年7月公佈的上海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數據統計,2016年上半年,上海市各級消保委共受理消費房屋投訴量增幅居首,同比增長45.2%,其中房屋裝修投訴量增幅排第三,同比增長42.3%。房屋裝修問題的投訴量依然在增長,加大政府的工作壓力。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目的之一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如房屋裝修等質量問題多、投訴量多、對消費者日常生活影響較大的分項保險範圍中並未包含。

4、合理保險費率釐定難

(1)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標的是竣工驗收後的住宅工程,其質量主要取決於工程建造質量,工程竣工驗收時的質量必然是保險費率考慮的主要因素。對於工程的隱蔽性建築物或結構體,竣工驗收中難以確定其質量,面臨風險較多。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風險評估體系,增加了保險費率的釐定難度。

(2)保險費率的核心是損失率,損失率以大數定律為原則計算所得的費率可靠性較高,但我國缺乏歷史統計數據,大數定律難以應用。

5、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查機構匱乏

保險公司需對投保的工程進行監管,掌控風險,保證其利潤空間,但保險行業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只能依靠第三方的專業機構協助來開展相應工作。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的從業機構主要是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站,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受利益驅使,而質量監督站作為政府部門獨立於工程各參與方但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進行實體監督監察,只能進行階段性抽樣檢查。獨立於工程各參與方、能對建設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管的、客觀公正的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查服務機構亟待發展,保障以工程質量為標的工程保險的可保性,把保險公司的不可保風險轉變為可保風險。

綜上所述,關於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首先由於不是強制性的立法規定,且需要施工方付費,所以導致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投保率極低,其次該模式與建築質量保修的規定條款有所衝突和矛盾,還有缺乏確定保險費率的充分合理依據,對房屋內部的電氣設備、上下水等部分也都不屬於保險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