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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權能放棄嗎

建設工程優先權能放棄嗎

到底建設工程優先權是否能放棄?

首先我們要知道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就是在建設工程中,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承包人價款,在對工程的折價或者是拍賣後的價款承包人可以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來説,建設工程優先權是不應該被放棄的,但是,眾所周知,建設工程優先權本質上是屬於民事權利的範疇,只要不損害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設工人的權益等等,承包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放不放棄。

另外,我們要知道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是有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的第四條我們可以知道,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的期限是僅僅六個月,算法是在建設工程竣工的那一天或本來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竣工日開始算起,如果承包人超過了六個月的期限,那麼就會等於承包人主動放棄了建設工程優先權。但是承包人可以在承接建設工程的時候,跟發包人約定延遲行使建設工程優先權的期限,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我們都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而且建設工程優先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是屬於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作為民事財產權利,權利人不容置疑地擁有自由選擇是否行使的權利,所以承包人不但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願放棄。在這裏,很多人會關心放棄優先受償權會不會損害建設工程承包人或建築工人的合法權益呢?這是不一定的,但是你真的要放棄,承包人或建築工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的保障來實現。

建設工程優先權的產生雖然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但是本質上仍然屬於民事權利的範疇,是法律設定的一種順序利益,是私權,其中只要放棄建設工程優先權不違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有權利自由放棄,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在約定不行使建設優先權之後,又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一般人民法院是不給予支持的。所以只要是符合自治原則的,承包人放棄建設工程優先權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