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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承包人向發包人追討工程款不成,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的,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索回工程欠款,而到了法院想要追討工程款,就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證據,施工單位通過自己或委託律師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全套的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簽訂、變更、施工進度、工程驗收、決算等情況的證據材料。

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追討工程款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2)工程招投標文件;

(3)工程報建、規劃、國土、施工許可文件;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

(5)施工圖紙;

(6)不可抗力證明文件及損失證明;

(7)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日誌;

(8)工程量增減的簽證;

(9)設計變更的文件;

(10)質量驗收的證明;

(11)工程進度付款憑據;

(12)工程分包情況;

(13)工程總決算書或分階段結算書等;

上述的證據都是在訴訟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這些證據材料的蒐集、管理。

用書面形式將工程施工的情況固定下來:

1、如發生了設計變更的事實,就必須將相關設計單位、規劃部門的書面原件保存下來;

2、施工中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會議記錄等,都應由各方參會人員簽字並妥善保存;

3、如果出現工期延長的情況,應當立即與建設單位等書面確定延長的緣由和處理辦法,防止非施工單位原因而被建設單位當作拒付、少付或追究違約責任的理由;

4、如出現連日的大雨或其它惡劣天氣導致工程難以進行的,就必須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做好籤證的工作,對於被拒絕簽證的,應當將原始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留檔保存,便於日後索賠。

對於工程中所發生的任何因素,施工單位從工程一開始就應當注意積極的固定資料並由專人負責處理,在提起追討工程款訴訟時,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有了這些書面材料後,當施工單位決定起訴時,就應當將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一併提交給律師審查,由律師來決定那些材料可以提交法院、那些材料可以暫時不提交法院、那些材料根本不具備證明力或對案件的勝訴沒有影響的不提交法院,避免律師沒能掌握案件情況導致錯誤判斷。想要委託建築工程糾紛專業律師,可在文章右側欄查找到合適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