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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問題能否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質量問題能否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質量問題能否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99條規定建設工程驗收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受該工程。所以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工程驗收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在訴訟法上屬於以抗辯的概念,主張實體法上的抗辯權。

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分拒付工程款的時間段和工程質量問題的性質。

⑴如工程質量瑕疵發生在竣工驗收前,發包人不得以此作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確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的,發包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

⑵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確有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瑕疵,應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係進行處理。

⑶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應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⑷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持。

⑸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