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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發包方是否可以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是發包人的合同義務之一,根據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7.5.1條,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進度款屬於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本次疫情對企業影響非常大,停工和停業造成資金無法及時迴流,資金佔用成本極高,因此不少企業都承受了巨大的資金壓力。對於施工單位而言,如果存在墊付工程款或拖延結算等情形則同樣承受巨大資金壓力。企業以疫情管控主張延付或暫停支付進度款的,首先應考慮施工合同是否存在相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而雙方也未能達成一致的,則需考慮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

疫情期間發包方是否可以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結合目前現有情形,僅疫情管控停工一項應不構成付款的根本障礙,同時很多企業已經開始了變通措施迴流資金,因此以疫情管控為由主張延付工程進度款的,較難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