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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桂山港防波堤工程糾紛案

提要:港口防波堤工程的港方發包人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等款項,承包方提起訴訟。海事法院認為,發包人違約,判令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及誤工費,並解除合同。二審法院維持海事法院的判決。

[案情]

原告:南海工程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被告:惠興礦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

1990年12月28日,珠海市萬山區建材開發公司與香港惠記(單氏)建築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惠記)在珠海市簽訂合作經營珠海市桂山港防波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書(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範圍是承建海上防波堤,開採和銷售自產的建築石料;香港惠記負責三年內在桂山港按建材公司設計圖紙的要求修築防波堤三條,並提供築堤需投入的全部資金。根據此協議,香港惠記的子公司礦業公司與建設局於1992年1月30 日在珠海簽訂了防波堤沙石方運輸工程合同書,約定:珠海市桂山島避風港2 號防波堤沙石方工程由建設局運輸施工;工程造價約11,000,000港元;建設局包工、包運輸船和所需機械設備,並依期保質、保量完成運輸工程任務;礦業公司包沙、石料和裝船,保證每天供沙和裝船4,000立方米,按船板收方計算, 每立方米沙石港幣10元,按時支付結算的工程款項,工程期限從1992年2月 25日起至1993年6月25日止;1992年2月20日前,礦業公司負責防波堤的施工放線定位等有關技術處理,長寬用浮標標明,保證建設局1992年2月25日開工;礦業公司應於合同簽訂後5天內預付款300,000港元;每15天按實際方數結算1次,每次結算的款項礦業公司必須於10日內以票匯、現金方式付給建設局;如因礦業公司碼頭裝水泥或其他貨物影響,停運1天補償建設局3,000港幣。簽約後,礦業公司於同年2月15日向建設局預付工程款300,000港幣。建設局於同月24日派2艘泥駁、1艘拖輪抵桂山港,次日上午向當地港監辦理船舶進口簽證手續,並準備就緒等待裝船施工。礦業公司於3月14 日完成施工放樣工作,但因碼頭上凸下凹船舶不能靠泊裝沙。建設局和礦業公司於是商定在碼頭下附設一個浮筒,並於同月23日上午設妥。當日下午,礦業公司供沙裝船,建設局開始施工。4月23日,建設局第1次提出結算,通知礦業公司支付工程款港幣389,868元。5月19日,建設局第2次提出結算, 通知礦業公司支付工程款港幣231,961.60元。同月23日,礦業公司收到1份發自湛江, 內容為“工程款必須由黎昌興親自領取”的電報。6月1日,建設局第3 次提出結算,通知礦業公司支付工程款港幣337,630元。上述3次結算,建設局對礦業公司以每立方1.6噸的比重摺算沙方的做法均提出異議, 並説明可暫按礦業公司所定數額付款,待後結算多退少補。同月5日, 建設局再次書面向礦業公司催收已結算的工程款並限期於6月10日前付清。6日,建設局和礦業公司對沙方比重作現場取樣測試,測得平均比重為每立方米1.402噸, 雙方簽字確認。19日,建設局第4次提出結算,通知礦業公司支付工程款港幣255,076.60元,並通知礦業公司“因貴方沒按合同約定給我方付款,致我方無款購油料、支付工人生活費用及工程所需其他費用,我方於6月20日停工退場……,請貴方於6月29日前付清。”20日,建設局停工並退場。7月1日, 建設局電報要求礦業公司付款並提出“結算款收到後,雙方再繼續協商下期拋石工程。”第2、3、4次結算的工程款礦業公司均未予支付。

建設局撤船時,拋沙工程已經完成。餘下拋石工程75萬立方米,礦業公司自行施工。

從3月23日下午至6月19日,建設局實際施工73天,每天從0700時開工至1800時收工,完成拋沙196,456.48噸,按雙方測試的比重計,折為140,125.94立方米,平均每天拋沙 1, 920立方米。按約定單價計,工程款總額為1,401,259.40元港幣,礦業公司已付668,868港元,尚欠732,391.40港元。礦業公司於3月18日至3月23日上午、28日至30日、4月5日、6日、11日、29 日共佔用碼頭12.5天,按約定計款37,500港元。建設局從2月25日至3月17日誤工22天,4月22日至27日浮筒損壞誤工6天,共28天,按每天3,000 港元計,共港幣84,000元。

珠海桂山港防波堤工程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