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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鑑定機構的鑑定期限是多久

天津交通事故鑑定機構的鑑定期限是多久

一、天津交通事故鑑定機構的鑑定期限是多久?

天津交通事故鑑定機構的鑑定期限一般是30天。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報告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交通事故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交通事故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期限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對於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問題,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重新鑑定,但同一交通事故最多隻能做兩次傷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