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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等級傷殘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多等級傷殘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多等級傷殘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的附錄B(資料性附錄)中規定了“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但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該如何適用,各地做法不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以下簡稱“傷殘標準”)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解釋,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還須滿足: ∑≤10%,Ih ∑≤100%。也就是説,Ia1 Ia2 ……Ian,應小於或等於10%,Ih Ia1 Ia2 ……Ian,應小於或等於100%。

然而,在“傷殘標準”中,雖規定了多等級傷殘的計算公式,但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方法、步驟或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對應數值(即什麼等級的Ia為多少),以及該如何浮動,也未對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進行舉例説明該如何適用,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確定Ia時隨意性很大,亦致使確定“賠償指數”時也頗有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1、從一級至十級,分別取附加指數10%,9%,8%,……,1%。即Ia(傷殘附加指數)對應列表為:一級,10%;二級,9%;三級,8%;四級,7%;五級,6%;六級,5%;七級,4%;八級,3%;九級,2%;十級,1%。(當然,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下同)。

2、從一級至十級,分別取附加指數0%,10%,9%,8%,……,2%。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即Ia(傷殘附加指數)對應列表為:一級,0%;二級,10%;三級,9%;四級,8%;五級,7%;六級,6%;七級,5%;八級,4%;九級,3%;十級,2%。

3、按照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Ih)為基數,屬二級至五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4%(或2%);屬六級至十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2%(或1%)。

4、每增加一處傷殘,即取附加指數5%。

5、法醫鑑定機構在鑑定書上直接寫明附加指數、賠償指數。(比較少見)

傷殘等級既然可被劃分為十個等級,那麼不同等級取相同的附加指數就無法體現出等級區別,因此第三、四種做法不太合理。而第五種做法僅限北京等極少數地區。

對於第一、二種做法,應該説比較好的體現了等級差別,這兩種做法區別在於最低等級的附加值是從1%還是2%的起點每一級增加1%來往上推。從字面上初看,第一種似乎很合理,但是,如果附加指數是一級傷殘帶來的,那麼意味着受害人有兩個一級,而一級傷殘已經是100%,另一個一級傷殘附加10%就沒有必要,因為Ih Ia1 Ia2 ……Ian,應小於或等於100%。

二、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怎麼算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1)60週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年。

(2)60週歲—75週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實際年齡-60)]。

(3)75週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5年。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有時無可避免的會導致某些患者多次傷殘,對於此種不止一處受傷且已經導致殘疾的情形,是可以先分開進行鑑定,確定身體所有地方的傷情殘疾等級之後,再按照法定的比例確定最後的傷殘等級,就可以要求責任方支付賠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