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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是包括一級到10級傷殘的標準,可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確定級別。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根據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損傷進行定級。

十級項目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如何辦理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期限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當代社會,交通事故發生需要對於相關的審理人員進行一定的賠償,比如説人身受到一定的損害的,如果説傷害受到的比較嚴重的,那麼就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申請傷殘等級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