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理賠法律法規規定的流程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人傷理賠法律法規規定的流程是什麼?
1、出險:發生事故。交通警察會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並根據調查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證據,並送達雙方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瞭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並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後,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並對調解的期限及協議的執行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2、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1)出險後,客户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2)內勤接報案後,要求客户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3)內勤根據客户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閲保單副本並抄單以及複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查閲保費收費情況並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複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4)確認保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户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户填寫),並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後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並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以上工作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
3、查勘定損:(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2)要求客户提供有關單證;(3)指導客户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4、簽收審核索賠單證:(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户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户説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户,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後,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5、理算複核:(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複核。
6、審批:(1)產險部權限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2)超產險部權限的逐級上報。
7、賠付結案:(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2)財務對賠付確認後,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特別是對於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的,還應當對是否是由於違法行為造成的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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