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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申請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申請事項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申請事項有哪些?

1、屍體檢驗

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

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

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2、輕重傷鑑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並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鑑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鑑定:

酒後和吸毒後駕車;

無證駕車;

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

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

嚴重超載;

逃離事故現場。

3、成傷機制鑑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4、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二、車禍司法鑑定終止的情形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4、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5、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8、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9、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並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發生車禍之後,如果經濟財產損失或者是人身傷害的發生,涉及到賠償的時候或者是判斷責任的時候,都需要進行司法鑑定,俺早司法鑑定的結果,進行交通事故的處理並進行相應的賠償。根據車禍發生的嚴重的程度選擇適應的事項進行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