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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鑑定與傷殘鑑定區別

傷害鑑定與傷殘鑑定區別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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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與工傷鑑定是否有區別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