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什麼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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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緻殘如何調崗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因為不小心讓人身受到損害,而此時具體的損害包括了一般傷害、傷殘以及死亡。那要是職工因工緻殘的話,法律允許職工可以申請進行調崗。不過職工因工緻殘的該如何調崗?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職工因工緻殘如何調崗
職工發生工傷後,無論評定級別高低,或多或少都會對勞動者自身的勞動能力產生一定影響,導致工作崗位應當進行適當的調整或安排。《工傷保險條例》對於職工因工緻殘的不同等級就勞動關係處理和工作崗位安排問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3、《工傷保險條例》對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作安排沒有具體規定,但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無需再提供勞動,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因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適當安排工作,但不強制進行工作,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則上應恢復原工作崗位,並允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二、五到十級工傷職工調崗注意事項
對於傷殘五到十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有義務根據工傷職工身體傷殘的具體情況及被傷害的心理狀態,適當安排原工作或另行安排新工作,或者適當減輕工作量,當然安排的工作應當是工傷職工適任的,不能安排工傷職工難以從事的工作,從而藉機進行變相逼迫工傷職工辭職或勸退。
用人單位強行變更工傷職工的工作崗位顯然是不合適的,應該徵詢工傷職工的意見,並與工傷職工協商安排工作,是否難以安排取決於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主客觀的實際條件。
對於工傷職工而言,如用人單位確實提供了可供實際勞動的職位,也不能過於苛刻,也未提出過分的條件,工傷職工能夠勝任的應該接受,不能借口自身工傷而無原則地拒絕任何工作安排。對於用人單位適當重新安排的工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無權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傷殘津貼或其他工資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的,可能就無法再從事之前的工作了,也就是説不能很好的履行之前工作崗位的事情,此時單位又不能開除職工,就需要對工傷職工進行調崗處理。而通常進行調崗的是造成了五到十級傷殘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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