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一、中止探視權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二、離婚後探望權有限制嗎
一般來説,對於探望權是沒有限制的。因為這是由血緣關係和社會倫理決定的,由於天然的親情、沒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思念孩子要求探望孩子是天經地義的。如果這種探望對孩子身心健康可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比如在探望孩子的時候讓未成年的孩子吸煙啊、帶他去不良場所之類的,那麼這種探望就會被禁止。
首先,探視權行使的最好方式就是離婚的夫妻之間事先約定好,什麼時候可以探望、多久可以看一次孩子、可以探望多久、具體的可不可以和探望一方過夜等等,法院都是願意雙方自己商量好這些具體事項的,只有實在是沒辦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才會根據具體的情況用判決的方式來規定。
其次,對於誰有探望權,一般來説,是由沒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擁有的,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延伸到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上,法律對此沒有特別規定,但是按照公序良俗社會倫理來説,隔代的親人也應該有探望的權利,並且在各地的具體司法實踐中也是有過這種判決先例的。
最後,這種探視權並不一定是字面意義上説的就只能看孩子一眼,按照具體情況也是可以帶孩子過夜的。如果是孩子太小,比如還在襁褓期的嬰兒,可能和另一方過夜就比較不方便,如果是年齡大一點的孩子,就可以和沒有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住一晚之類的,如果孩子比較大了,最好是徵求他本人的意見,想多久見一面、什麼形式等。
探視權是一種權利,也更加是一種義務。夫妻離婚後,不改變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係,也不因此減少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探視權從某種程度講也是為了保障離異家庭的孩子,儘量較少孩子的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傷害。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卻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確實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並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卻屬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其探望權。但這並不代表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義務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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