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如何中止探視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也不喪失,即仍然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沒有取得孩子直接撫養權的一方,應當按時向孩子支付撫養費用,同時也有權利行使對於孩子的探視權。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夫妻雙方的探視權可能會對孩子造成不利的影響。那麼,如何中止探視權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探望權的中止條件是什麼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就是中止探望權的事由。關於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我國《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於何種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不過,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嚴重疾病尤其是傳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時有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其脱離直接撫養方的;探望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給子女帶來不良影響的;慫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根據法律規定如何中止探望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據此可知,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根據該規定可知,有權申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有三類,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權後,探望權還是可以恢復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據此可知,與中止探望權一樣,恢復探望權也需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實現。
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減少父母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至於如何中止探視權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出現,可以申請探視權的終止。法律並沒有對不利於子女之間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具體的解釋。小編這裏提醒大家,惡意阻止對方探視孩子的行為是不妥的,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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