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應該歸誰
一、對於婚前財產離婚如何分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離婚財產約定能反悔嗎?
離婚財產約定在離婚後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不能輕易反悔。但是,生活中魚龍混雜,有些夫妻在變成仇人時,一方會使用各種辦法轉移、隱匿財產,自己多分財產。甚至使對方無錢可分。這種情況下,離婚財產約定能反悔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説,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在分割財產時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時,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即使發現了對方轉移財產的行為,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也是不會支持你的請求的。因此,證據的收集至關重要。在收集證據時,很多自己沒有能力往往會藉助一些收集證據的公司,這是非常危險的。首先,我國對那些證據收集公司的合法性未有明確規定,其次,證據收集公司的手段往往會涉及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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