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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怎麼確定子女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怎麼確定子女撫養權

當夫妻雙方因各種原因發生不得不離婚的時候,雙方都可能會想盡一切辦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也有的時候雙方都逃避撫養義務。那麼實踐中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在婚姻家庭中,離婚是一個大家都不想發生,但卻有時有發生的事。當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對於離婚後的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很多人存在困惑。那麼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到底是怎樣確定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呢?

(一)哺乳期內的孩子由母親撫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孩子隨父方生活,並對孩子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哺乳期後的孩子撫養權歸屬分為以下情況

1、一般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首先應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3、如果離婚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孩子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二、確定撫養權後還能改變嗎?

撫養權一經確定後在滿足一定法律規定的時候是可以改變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改變孩子撫養權的要求。改變孩子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就是説協商一致後請求法院按協商約定的條件改變;

(二)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改變。一方提出改變撫養權關係,法院會判決改變撫養權,應當滿足以下情況的:

1、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

2、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孩子行為,或其與孩子共同生活對孩子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改變的。

對於一些父母來講,孩子是最重要的,而一旦夫妻離婚的話,也勢必對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爭奪。此時想要獲得子女撫養權,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如果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爭奪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