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與撫養的區別是什麼?
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的生活上照顧撫育、經濟上資助扶持的權利義務關係。撫養有自然人撫養和社會機構撫養兩種形式。收養與這兩種形式的撫養都有所不同。
(1)收養與自然人撫養
所謂自然人的撫養是指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保護和教育責任的行為。
自然人撫養與收養的不同表現為: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除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外,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撫養的義務;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可見,除了父母之外,撫養還有較為廣泛的主體,但這些撫養人的撫養都是附條件的。而收養是專指因收養行為而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收養人僅限於養父母,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
(2)收養與社會機構撫養
所謂社會機構撫養是指由國家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進行的養育。社會機構撫養與收養的不同表現為:
第一,法律依據不同。社會機構撫養是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而作出的社會福利性措施;而收養是依據收養法的規定而進行的行為。
第二,行為性質不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可以產生社會福利機構對兒童的監護關係,但不是親屬關係;而收養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的親屬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成立的條件和形式不同。社會福利機構無需經過其他機關的同意,便可對符合條件的兒童自行決定接收並加以撫養;而收養屬於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成立。
第四,導致的後果不同。社會福利機構依法對被接收的兒童履行撫養、教育、監護職能,與被撫養兒童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收養導致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轉移,原生父母的撫養義務由養父母繼續承擔。
綜上所述,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的生活上照顧撫育、經濟上資助扶持的權利義務關係。撫養有自然人撫養和社會機構撫養兩種形式。收養與這兩種形式的撫養都有所不同。收養是專指因收養行為而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係,收養人僅限於養父母,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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