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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與事實收養的區別

收養1.09W
收養與事實收養的區別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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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收養與事實收養有什麼聯繫

1、原來是準收養關係,糾紛發生時已經轉化為事實收養關係。此時應根據事實收養關係是否持續達5年以上而分別予以處理:已經達到5年的,依據時效取得原則賦予其法定收養的效力;未達到5年的,適用事實收養關係撤銷制度處理。

2、原來是事實收養關係,糾紛發生時已經轉化為準收養關係。如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不滿40週歲,如果符合其他收養條件的,屬於夫妻離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撫養,現由男方撫養的情形以及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收養親生父母下落不明的棄嬰,但未辦理收養登記,又經批准生育子女的情形,若查明均不存在被收養人權益遭受侵害情形的,可以事實收養關係發生之日為時效期間的起算點適用時效取得制度,同時輔之以撤銷制度配套。

3、原來是準收養關係,糾紛發生時仍然是準收養關係。此時應根據所欠缺的實質要件的性質靈活處理。如案例二所欠缺的實質要件是收養人在收養前已生育一子,此時應查明收養期間是否存在對被收養人的虐待、歧視,若存在,應認定收養關係無效,若不存在,則應適用時效取得制度,時效期間以10年為宜,時效期間未屆滿而起爭議的,依撤銷制度處理;若收養人罹患不適於被收養人身心健康疾病的情形以及依據倫理、道德不宜建立養父母子女關係的,則應認定收養關係無效,可以找到被收養人親生父母的,交由其親生父母撫養,無法找到親生父母或者親生父母、監護人缺乏撫養能力的,交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其收養類型主要有: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認定孩子是共同撫養的,並不見得就必須已經離婚的男女雙方也要居住在一起的。而且,雙方共同撫養本身就是通過協議的方式達成的,那麼認定這種關係的時候,雙方當初簽訂的孩子共同撫養的書面協議書就是有力的憑證。盡到撫養義務的也不適合孩子居住在一起就行了,撫養義務是包括真正照顧好孩子的飲食起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