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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收養與事實撫養的區別?

收養1.35W
事實收養與事實撫養的區別?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事實撫養與事實收養

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1、收養棄嬰。2、收養孤兒。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羣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並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