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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中變更監護人需要起訴嗎?

法律規定中變更監護人需要起訴嗎?

現當代社會中,由於婚姻感情破裂,監護人的變更也隨之而來。也或者是因為其他方面的原因,監護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所以其他資格人也可以申請監護權。那麼申請監護權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呢?在法律規定中對變更監護人需要起訴嗎這個問題是如何界定的呢?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需要起訴的。

變更監護人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所以,我們在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時候,要了解變更監護人需要起訴嗎這個問題,按照法律的規定,一步一步的進行變更監護人的程序。變更監護人,其實可能是因為發現孩子在另一方的生活過得並不好,所以選擇進行起訴申請變更監護人,以便給孩子更好的生活。這其實也是一種父母對孩子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