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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探視權有哪些規定?

離婚協議書探視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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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的不斷完善,對於夫妻雙方離婚糾紛也有了更多明確的規定,這其中就存在着一個離婚協議書探視權的問題,許多人在簽署了離婚協議後,想要對孩子進行探視,卻因為沒有探視權而被拒之門外,那麼離婚協議書裏探視權是怎樣規定的,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包括哪些內容?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2、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遇到探望權糾紛怎麼辦

1、錯誤認識。

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2、撫養費給付不到位。

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為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繫。四是錯誤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書探視權的問題有專門的文件規定,如果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過程對於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好的影響,那麼撫養方是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取消另一方的探視權的,反之,如果只是想要看看孩子而沒有對孩子造成傷害,那麼探視權是合法擁有的,不會被剝奪。小編提醒,對於孩子的關心愛護是每個家長的責任,我們要謹慎行使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