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如何規定的?
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保障的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在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離婚後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擁有探視權的,那麼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如何規定的?法律中並沒有對探視權的具體時間的時長做出規定,通常關於探視時間還需與子女的父母進行協商討論。
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一、子女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遇到探望權糾紛怎麼辦
(一)錯誤認識。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二)撫養費給付不到位。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為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繫。四是錯誤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
(三)報復心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於對對方的報復、刁難等心理,故意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設置障礙,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以對方的痛苦作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出於個人原因,希望對方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但又想時常關注孩子的生活、學習,對方亦會以既然不願承擔撫養責任,就應斷絕與孩子的往來相抵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離婚協議書探視權如何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探視權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那麼對於探視權的具體事宜,是需要與另一方進行協商的,通常情況下探視的次數也不宜過多,避免出現影響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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