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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樣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一、離婚後怎樣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怎樣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需要證據證明對方不利於撫養孩子的,一是協商;二是依法訴訟,訴訟您需要舉證證明您適合撫養孩子,您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一般情況下,二歲以內的孩子由母親撫養,二週歲以後,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如女方有不利於撫養子女的情形,是不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不管是夫妻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還是法院判決確定孩子撫養權歸誰,都必須堅持一個共同的原則,那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孩子撫養權的本質是,如何讓孩子在有利的條件下生活成長。因此,孩子撫養權歸誰,根本答案在於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二、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規定?

如果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可以起訴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後能再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精神,保護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則。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變更都應該考慮這一基本原則,只要是對子女有利的,就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也就是説,由誰撫養子女好就由誰來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正是秉承了這一基本原則和精神,比如第一種、第二種情況明顯傷害了子女的利益,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第三種情況則是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

夫妻離婚後,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孩子的撫養權,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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