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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

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1158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就被繼承人的生養死葬,和被繼承人身故後遺產由扶養人受遺贈而簽訂的協議。現實生活中,常發生於養老院與接受養老服務的老人,或農村集體組織的人員與村委會(如已進行城中村改造,就是與經濟聯社、經濟聯合社等)之間。該行為以協議的形式作出約定,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但不適用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而適用及相關司法解釋、意見的規定。

或許有當事人會問,如存在遺贈扶養協議,又存在遺囑或遺贈,那麼遺產的繼承應當以那個文件為準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也就是説,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優先於遺囑的,除非該協議無效或被解除。律師認為,這個也體現了法律所倡導的權責相統一、公平合理的民事原則,既然第三人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而被繼承人又同意將遺產遺贈給它的,那麼沒有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其繼承權利就不能對抗遺贈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集體組織對"五保户"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及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意見對於不屬於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集體組織的費用扣除權,及遺贈扶養協議解除時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法律責任的劃分問題,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標籤:扶養 遺贈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