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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強制執行探視用交執行費嗎?

在我國強制執行探視用交執行費嗎?

其實有很多孩子在成年以後的所作所為就體現出了父母的整個教育是非常失敗的,我們在不斷譴責有些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也應該去真正深究一下當事人的整個成長環境。有些父母離婚給當事人造成的家庭破碎感,可能也在於離婚以後從來就沒有再見過自己的父親或者是母親了。下面小編要介紹的法律常識就是在我國強制執行探視用交執行費嗎?

一、在我國強制執行探視用交執行費嗎?

強制執行費用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當然申請方如果自願交也可以。 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但是仍然 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二、探視權強制執行程序是如何的?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相關知識: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説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三、如何申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1、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2、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

3、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這件事情肯定是要交執行費的,但是通常情況下,都是因為對方的某些做法才不得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所以法律當中規定的執行費用都是由被執行方來交的,如果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孩子,強制執行的費用由對方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