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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解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利是平等的,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並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對拒不執行協助的個人和單位,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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