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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行賄罪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行賄罪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行賄罪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律當中對行賄數額的劃分標準,其實也是為了約束法官的自由裁定權,因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行賄數額多,相對應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行賄所取得的非法獲利通常也是比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