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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的子女由誰撫養

對於男女未婚生的子女,法律上稱為是非婚生子女。但即使其父母的關係是不合法的,但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是進行了保護的。因此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是負有撫養義務的,那麼實踐中未婚生的子女由誰撫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未婚生的子女由誰撫養

一、未婚生的子女由誰撫養

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可以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如果已經超過10週歲,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另外,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雙方就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必須受理。

注意: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對於非婚生子女,一方不撫養的,需要給付撫養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育費給付期限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關於未婚生的子女由誰進行撫養的問題,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此時需要先由父母進行協商,而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只能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作出判決了。通常情況下,哪一方的條件要好些,那麼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

標籤:撫養 子女 未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