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指什麼
合同訂立1.19W
試用買賣,又稱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後承認購買並支付價款的買賣。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過一定期限內使用並承認購買後,合同才生效。
由於試用買賣在買受人承認購買之前,買賣合同並未生效,因此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長期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0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由出賣人確定。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必須對是否購買標的物作出明確表示。如果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出明確表示,視為購買
試用合同中試用期間如何確定
1.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試用期間。
2.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由出賣人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由於試用買賣在買受人承認購買之前,買賣合同並未生效,因此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長期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0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由出賣人確定。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必須對是否購買標的物作出明確表示。如果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出明確表示,視為購買
試用合同中試用期間如何確定
1.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試用期間。
2.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由出賣人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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