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父母離婚了,未成年的子女應該由誰撫養?法律對撫養權歸屬有什麼規定嗎?小編就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整理了相關知識,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父母離婚後,未成年人由誰撫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④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⑥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二、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三、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
養父母離婚時候,雙方都同意收養的,參照第一點,一方擅自收養的,且收養後一直不為對方認可的,由收養一方單獨撫養,對方不承擔撫養費。單方收養實質上是一種無效收養行為。
四、(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撫養權
1、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撫養能力的,由父母撫養;
2、父母雙方都去世的,或都無撫養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撫養;
3、父母離婚後,撫養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張撫養權,該撫養權不屬於去世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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