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代理詞內容是什麼?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序言包括:
⒈説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説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閲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説。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説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一般地講,代理意見的內容主要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⒈陳述糾紛事實,提出有關證據,反駁對方不實之處;
⒉對糾紛的主要情節,形成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性質;
⒊闡明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當事人彼此之間互相諒解,把權利和義務有機地統一起來;
⒋提出對糾紛解決的辦法和意見。這部分內容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⒌如系二審,還應對原判決進行評論,提出要求和意見。
這部分內容,要從具體案情出發,抓住本案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闡明幾個問題,為解決糾紛提出切實可行的主張、意見、辦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瞭,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代理詞在寫法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⒈代理詞主要用證明的方法來寫,對錯誤的觀點有時也可以進行必要的駁斥,用反駁的方法來寫,但通常是把正面説理與反面駁斥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正面説理為主,或兩種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詞必須在熟悉案情,瞭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礎上動筆製作,這樣才能對案件瞭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於不敗之地。
⒊代理詞要尊重事實、忠於法律,對糾紛事實和證據進行透徹的分析論證。不能歪曲事實和法律,強詞奪理,向法庭提出無理要求。
⒋代理詞所提意見要切合實際,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體現出解決問題誠意;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措詞懇切,語氣平和,這樣才能為對方當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股權轉讓糾紛是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的,但涉及代理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代理問題來進行處理,當事人應當與代理人之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別是不同的代理事項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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